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廣東省住房公積金資金流動性風險預警和管理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粵建金〔2017〕252號
各地級以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住房公積金監管工作,防范和控制住房公積金資金流動性風險,結合我省實際,制訂《廣東省住房公積金資金流動性風險預警和管理的指導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7年11月22日??
廣東省住房公積金資金流動性風險預警和管理指導意見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住房公積金監管工作,防范和控制住房公積金資金流動性風險,保障資金安全有序高效運行,規范風險管理和內控機制,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建立資金流動性風險預警和管理制度
??(一)預警和管理。資金流動性風險預警和管理是指對我省設區的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業務運行過程中資金運營供需情況進行預先發布警示,并及時采取相應對策和措施的制度。
??(二)預警和管理指標。通過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率[1]、資金凈流量[2]預警指標及時對住房公積金資金流動情況綜合分析和對住房公積金貸款供需發展趨勢預判,以市為單位實施預警。
??(三)預警分級管理。根據資金運行情況,參照《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通知》 ( 建金〔2014〕148號)有關規定,將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率85%設為預警臨界點,按照預警等級由低到高,分為一級預警、二級預警和三級預警三個等級:
??1.一級預警: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率在85%至90%之間,資金凈流量連續三個月為負數。
??2.二級預警: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率在90%至95%之間,資金凈流量持續為負數。
??3.三級預警: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率在95%以上,資金凈流量持續為負數。
??當個人住房貸款率、資金凈流量兩個預警指標同時滿足條件,即觸發相應預警等級。
??二、實行資金流動性風險預警和管理
??(四)預警風險提示。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通過住房公積金統計信息系統相關數據和其他相關數據,建立住房公積金月報制度,開展相關業務指標運行情況分析,對各城市住房公積金資金流動性風險實施監控,必要時向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出預警風險提示。
??(五)市級采取管控措施。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建立健全流動性風險防控機制,加強對住房公積金資金流動性風險研究和判斷,制定住房公積金資金流動性風險防控實施預案,根據預警等級采取相應管控措施防控風險。當觸發風險預警時,應及時向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和省級主管部門報告,并可采取下列措施防控風險:
??1.觸發一級預警時。預警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通過對各項住房公積金業務指標的監控,密切關注資金流量、流向和流動速度,做好數據分析,為制定防范流動性風險資金籌措方案和貸款政策調整做好準備。
??2.觸發二級預警時。預警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通過加大對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的催繳力度,做好發出資金提前兌付準備,保證資金回流;適時調整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可以通過加大住房公積金貸款與商業銀行住房貸款組合、住房公積金貸款轉商業銀行住房貸款力度,暫停商業銀行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等措施,緩解貸款資金壓力,適度收緊住房公積金貸款。
??3.觸發三級預警時。預警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在執行二級預警狀態下的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的基礎上,關注調整政策執行效果,執行住房公積金資金控制性發放政策,及時向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報告,通過調整發放額度、時間和提取等措施,控制住房公積金資金流出數量和流出速度。各預警城市擬定的住房公積金政策措施,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前,應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備案。
??三、加強政務公開
??預警采取的政策措施啟用和取消時,各設區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及時通過住房公積金網站、服務大廳辦事窗口及其他渠道向社會公布。
??四、明確預警和管理責任
??對住房公積金資金流動風險防控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將依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和原建設部《住房公積金行政監督辦法》(建金管〔2004〕34號)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根據情況予以通報。
?? [1]“個人住房貸款率”是指某一時點個人住房貸款使用比率。
??個人住房貸款率=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余額/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100%
??1.個人貸款余額是指發放尚未歸還的個人住房貸款本金的金額。
??2.繳存余額是指繳存總額扣除提取額后的金額。
??[2].“資金凈流量”是指住房公積金外來資金流入和流出的差額。資金凈流量以滾動平均值計算。
??資金凈流量滾動平均值=最近三個月當期資金凈流量之和/3個月
??當期資金凈流量=當期住房公積金繳存額+當期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本息等)-(當期住房公積金提取額+當期住房公積金發放額等)
《廣東省住房公積金資金流動性風險預警和管理的指導意見》 (粵建金〔2017〕252號)2017.11.22.pdf